环保部近日发布新修订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办法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梳理网络获取的新资质管理办法发现,这份9年后重新修订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进一步强化各级环保部门对环评机构的监管责任。
之前,环保部说,2006年开始实施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需要。重新修订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对于促进环评技术资源重组整合、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完善监管体系建设和强化信息公开都将起到积极作用。
新修订的办法在环境影响评价的资质条件、资质申请与审查、评价机构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全面修订。
办法明确提出,负责审批或核准环评文件的主管部门设立的事业单位出资的企业法人、作为业务主管单位或者挂靠单位的社会组织出资的企业法人、开展技术评估的企 业法人,以及上述各类机构再出资设立的企业,均不得申请环评资质。也就是说,办法实施后,“红顶中介”不可能再取得环评资质。
办法要求,环评机构应为依法登记的企业法人,或者核工业、航空和航天行业的事业单位法人。与之前的征求意见稿不同的是,增加了核工业、航空和航天行业的事业单位法人可以申请环评资质的规定。
办法还提高申请机构环评工程师数量要求,甲级至少配备15名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每个类别至少配备6名相应专业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乙级至少配备9名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每个类别至少配备4名相应专业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在业绩方面,甲级、乙级机构均要求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编制8项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此前,征求意见稿要求乙级机构为5项。另外,甲级机构申请资质延续,但业绩少于八项的,将按乙级资质延续。
办法还要求甲级机构还应当在近四年内至少完成过一项环境保护相关科研课题,或者至少编制过一项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
此 次办法还提高了报告书编制人员的资质要求,明确报告所有章节均需环评工程师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当由一个环评机构主持编制,并由该机构中相应 专业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 程师作为编制主持人。环境影响报告书各章节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主要内容应当由主持编制机构中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作为主要编制人 员。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应当在名单表中签字。
较之前的老资质管理办法,新办法取消不同等级评价机构业务领域与环保部门审批级别相关联的有关规定。与之前的征求意见稿不同的是,办法明确,应当由甲级类别 资质的环评机构主持编制的建设项目目录将由环境保护部另行制定。而在征求意见稿当中,则给出了须由具备甲级评价范围机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目 录。
办法还提出,国家鼓励环评机构专业化、规模化发展,积极开展环评技术研究,提升技术优势,增强技术实力,形成一批区域性和专业性技术中心。
对于有些机构挑项目承接的现象,办法要求,环评机构应当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和普遍服务的义务,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担公益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档案方面,办法要求环评机构应当建立其主持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完整档案。档案中应当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编制委托合同、审批或者核准批复文件和相关的环境质量现状监测报告原件、公众参与材料等。
在 法律责任方面,办法提出,环评机构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主持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失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由环 境保护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并处所收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同时责令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限期整改一至三年。
对比之前的征求意见稿,正式发布的办法中取消了之前“1年内过渡措施仍适用原办法中的规定”,还取消了报告书要附“合同复印件”的规定。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明确环评机构涂改、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的,由环境保护部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一至三年。但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 理办法》(总局令 第26号)第三十六条, 对于评价机构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的”行为,则是取消其评价资质。